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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 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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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5/5 1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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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院昨日公布我市典型环保行政案件,最大化地发挥司法在社会经济环境发展中的法治作用,通过个案裁判,积极妥善化解环保纠纷,为实现我市“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的美丽愿景奉献法院人的努力。

陕西佳源北京老铺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不服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要点】原告因存在油烟排放口与南北两侧住宅楼间的距离小于20米,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及环保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告市环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原告认为其正在试营业期内,不应对其适用正式营业的处罚条款,故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未央区法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申请撤诉。

【裁判意义】环境执法部门主动出击对餐饮企业不合环保要求的烟气排放进行整治,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相关企业既认识到行为的违法,又维护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了违法企业与近邻居民等相关纠纷的发生。

市环保局未央分局申请执行西安市益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因西安市益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夜间擅自施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夜间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该公司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市环保局未央分局遂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意义】噪音作为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及时司法介入,使相关责任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受到了环保方面的教育。

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申请执行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案

【案件要点】市环保局长安分局查明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未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和防护培训、入口处未设置工作信号、辐射建设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医疗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治理医疗污水并验收辐射建设项目。后经检查,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未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该单位主动履行,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审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意义】环境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涉及特定群体的保护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促使相关责任人提高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市环保局未央分局申请执行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因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作,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协调,该公司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遂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意义】本执行案得到高效处理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的协调功能,既支持了行政执法机关打击破坏环境的行政执法行为,又使相关责任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从而也有效地化解了纠纷。

市环保局申请执行西安市祥峪绿园山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西安市祥峪绿园山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绿园山庄,其中已建成的4栋建筑于2006年投入使用,但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绿园山庄项目停止建设和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裁判意义】人民法院以对环境保护极强的责任心,快速作出裁判,以司法有力地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从源头上打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市环保局申请执行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因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排放生活污水超过标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缴纳排污费9079元,并处五倍罚款人民币45315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该公司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遂申请终结该案执行,未央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意义】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是企业的基本责任,而环保等责任则是企业所应承担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坚决支持环保部门合法的环保执法行为。

原告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要点】市环保局经立案调查,认为原告存在噪音扰民、酸洗过程无废气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等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原告仍未改正,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的罚款。原告不服,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原告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对环境已造成综合性污染,环保执法部门及时、主动出击,责令改正,在其仍未改正后作出处罚决定。经过对本案的公开、公正审理,促使企业重视对排放物的科学处理,增强其环境保护的责任心。

 

市环保局未央分局申请执行西安工业大学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市环保局未央分局针对西安工业大学未央校区污水处理站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0万元整。因该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市环保局未央分局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央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裁判意义】对于作为对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的污水排放,人民法院司法助力,坚决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整治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