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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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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5/7 1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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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云建城〔2007515号 各州、市建设局,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近年来,由于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供水供气安全、正常、优质的运行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性日趋突出,针对城市供水、供气行业的运行安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气行业的运营监管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依法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决定自20087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企业,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云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云南省城市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建城〔2007515

 

各州、市建设局,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近年来,由于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供水供气安全、正常、优质的运行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性日趋突出,针对城市供水、供气行业的运行安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气行业的运营监管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依法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决定自20087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企业,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云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云南省城市供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确保此次经营许可证申报、核发等工作的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通过城市公共管网向社会提供自来水、再生水、直饮水等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过自建设施向本单位或者社会供应自来水、再生水、直饮水、容量在3公升及其以上瓶(桶)装的纯净水、蒸馏水、矿泉水、山泉水等的企业;城市供气企业包括:生产、储配、供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企业。

二、经营许可条件、申报程序、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方可申办经营许可证(具体详见附件12)。其中,从事燃气瓶装门市供应活动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州(市)城建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营许可证申报包括网上审核和书面审核两个流程,由我厅委托省城镇供水协会、省城市燃气协会具体负责受理。有关申报程序,时间安排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345

三、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7月份。年度复审合格后,城市供水、供气企业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二)城市供水、供气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参加年度复审的,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执行的资质管理制度自本通知下发后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下发后新建的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许可审核,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核发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供气行业负责人应尽快与我厅城市建设处联系,领取登录云南城建网城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钥匙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各地城市供水、供气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方式:傅中见 4161046

胡睿乐 4141341

龙 滔 4161046

 

附件:1. 云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条件

2. 云南省城市供气企业经营许可条件

3. 经营许可证网上审核、书面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4. 云南省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复审需提交材料

5. 云南省城市供气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复审需提交材料